兄弟姊妹分遺產,從此說再見?-特留分修法-|家事律師|台北家事律師|台北遺囑律師推薦|台北律師事務所

兄弟姊妹分遺產,從此說再見?

阿明今年 60 歲,一輩子沒有結婚,也沒有小孩,父母早年就過世了。這二十年來陪在他身邊的是同居伴侶漂漂,生病住院也都是漂漂在照顧。阿明唯一的哥哥阿雄長年住在南部,兄弟倆幾乎沒有往來。

阿明想立遺囑,把名下的房子和存款全部留給漂漂。朋友卻提醒他:「沒用啦,法律保障你哥哥一定分得到一份,叫做『特留分』。」

阿明最近又在新聞上看到「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被刪掉了」,他想知道:現在立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漂漂,哥哥到底還能不能分?

本文重點

  •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特定繼承人「最低限度」可以拿到的遺產,遺囑也不能剝奪。
  • 民法第 1223 條修正後,兄弟姊妹不再享有特留分,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。
  • 新法是否適用,要看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,而不是立遺囑的時間。
  • 兄弟姊妹仍然是第三順序的法定繼承人。沒有立遺囑時,兄弟姊妹還是會依法繼承。

什麼是特留分?

民法第 1187 條規定,立遺囑的人「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」,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換句話說,遺囑雖然可以決定財產要給誰,但必須留下一定比例給特定的繼承人,這個最低保障就叫做「特留分」。

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,都是以他的「應繼分」為基礎。應繼分依民法第 1138 條的繼承順序、第 1141 條(同一順序按人數平均繼承)及第 1144 條(配偶的應繼分)決定;特留分再依民法第 1223 條,按應繼分的一定比例計算。修法前後的比例如下:

特留分修法前後對照

這次修法改了什麼?

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的民法第 1223 條,最主要的變動就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。立法理由是這樣說明的:

「現代社會兄弟姊妹成年後多各自獨立,經濟依賴度低,為使相關法制與時俱進,保障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,刪除第四款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。」[1]

這次也順便調整了各款的順序,把配偶移到第一款,和民法第 1138 條、第 1144 條的繼承順序相對應。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都沒有改變。

新法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?重點在「死亡的時間」

依修正條文的規定,新法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(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)[2],也就是大約 116 年 2 月中旬。

但要特別注意,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規定,繼承如果在修正前就已經開始,除非另有特別規定,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[3]。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開始,所以:

  • 被繼承人在新法施行前過世 → 依舊法,兄弟姊妹仍有應繼分 1/3 的特留分。
  • 被繼承人在新法施行後過世 → 依新法,兄弟姊妹沒有特留分。

換句話說,遺囑是什麼時候寫的並不重要,判斷的關鍵是立遺囑的人什麼時候過世。

兄弟姊妹還能繼承嗎?「沒有遺囑」就還是可以

很多人看到新聞會誤以為「兄弟姊妹從此不能繼承」,其實不是這樣。

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的繼承順序沒有改變:配偶以外,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。所以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,前面順位又沒有繼承人,兄弟姊妹還是會依法繼承全部或部分遺產。

這次修法改變的只是: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,把兄弟姊妹完全排除在外,兄弟姊妹不能再主張特留分去拿回一部分。

所以想把財產留給特定的人,關鍵還是要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。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只有自書、公證、密封、代筆、口授五種方式,每一種都有嚴格的法定要件[4]。只要格式不符,遺囑就可能無效,遺產就會回到法定繼承,原本想排除的兄弟姊妹反而可以全部繼承。

兄弟姊妹還分得到遺產嗎?判斷流程

特留分被侵害時,要怎麼主張?

雖然兄弟姊妹不再有特留分,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和祖父母仍然有。實務上有幾個重要的觀念:

(一)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應繼分,也適用扣減

民法第 1225 條條文只提到「遺贈」,但最高法院認為,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而侵害特留分的,也可以類推適用,讓被侵害的人行使「扣減權」[5]。

(二)扣減權一經行使就生效,而且有 2 年期限

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「物權之形成權」,只要向對方表示行使,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就失去效力,不一定要透過訴訟。但是要自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 2 年內行使[5]。最高法院進一步說明,這 2 年是從「知道遺囑內容已經被履行(例如已經辦好過戶)而實際受到損害」時開始起算,不是從知道遺囑內容的時候起算[6]。

(三)生前贈與原則上不能扣減,死因贈與可以

被繼承人生前已經完成的贈與,實務上為了尊重受贈人的既得權,原則上不許扣減;「死因贈與」則和遺贈一樣是在死亡時才發生效力,最高法院認為可以類推適用第 1225 條,以免被繼承人用死因贈與規避特留分[7]。

扣減權 3 個重點

案例討論

阿明沒有配偶、子女,父母也已經過世,他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哥哥阿雄一人。漂漂雖然和阿明同居二十年,但不是配偶,不是法定繼承人。

如果阿明在新法施行前過世

阿雄的應繼分是全部遺產,特留分是應繼分的 1/3。阿明的遺囑雖然有效,阿雄仍然可以行使扣減權,拿回遺產的 1/3。

如果阿明在新法施行後過世

阿雄沒有特留分,只要阿明的遺囑合法有效,房子和存款都可以依遺囑由漂漂取得。

如果阿明根本沒有立遺囑

不管是新法還是舊法,遺產都會由阿雄全部繼承。漂漂只能依民法第 1149 條,以「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」的身分,請求親屬會議酌給遺產[8],保障相當有限。

所以對阿明來說,盡早立一份格式正確的遺囑,才是保護漂漂最實際的方法。

[1] 民法第 1223 條 115 年 7 月 28 日立法院三讀修正之立法理由。條文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B0000001&flno=1223

[2]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:「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,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,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。」

[3]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:「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,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,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;其在修正前開始者,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,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。」

[4] 民法第 1189 條至第 1197 條參照。

[5]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706 號民事判決:「按遺囑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及為應繼分之指定,若侵害特留分,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規定,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。又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之扣減權,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,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,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。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,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,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,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,以保護交易安全,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規定,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」

[6]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695 號民事判決:「所謂繼承人知悉特留分權因遺贈,或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而受侵害,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,因而受有損害而言,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,蓋遺囑內容如未被履行,即無現實特留分權被侵害而受有損害可言,自無從為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,亦無從據以起算其期間之始日。」同旨: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。

[7]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民事判決:「被繼承人所為死因贈與契約,倘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,基於同一法理,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規定,准許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……至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,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,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,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者,不外係為尊重受贈人之既得權與避免法律關係複雜,此與死因贈與契約,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自有不同。」

[8] 民法第 1149 條:「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,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,酌給遺產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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